十月飛雲工作室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致力於提供高品質之房屋租賃、包租代管及物業管理服務,並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為使服務權益與消費流程明確,請於簽約、付定或採購服務前詳細閱讀本退款政策。
委託本公司服務、付定或簽署相關服務契約,即視為您已審閱、理解並同意本政策之全部內容。
一、 定金(預約金)之處理與退還
1. 可全額退還或折抵:
承租人/委託人支付定金後,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出租人(屋主)之事由致無法簽訂租賃契約者,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取之定金(或依《民法》第 249 條規定辦理)。
2. 不予退還情形:
付定後若因可歸責於承租人/委託人個人因素(如反悔不租、未於約定期限內簽約或補正資格文件者),依《民法》第 249 條規定,已收取之定金不予退還。
二、 押金(擔保金)退還與合法扣抵原則
1. 退還時機:
租賃契約期滿,或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且完成房屋點交、結清相關費用後,本公司將於 7 至 14 個工作日內,將押金(或扣除應扣款項後之餘額)退還至承租人指定之本人銀行帳戶。
2. 法定與約定扣抵項目:
押金得依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及租賃契約規定,扣抵下列費用:
- 承租人未繳納之租金、水電費、瓦斯費、管理費或公用事業費用。
- 承租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房屋、附屬設備或傢俱毀損之修繕與復原費用。
- 承租人未依約完成基本清掃、留置廢棄物或大型垃圾致需額外負擔之清潔處理費用。
- 其他因承租人違約所生之法定或約定賠償金/違約金。
三、 租金與租賃契約提前終止(解約)退款計算
1. 依法/依預告期提前終止:
雙方於租賃契約中約定得提前終止,且承租人已依法定或約定預告期(通常為 1 個月前)書面通知者,租金計算至實質完成點交交屋當日止,預付之剩餘期數租金應按日比例全額退還。
2. 未達預告期或違約提前終止:
承租人未依預告期通知而提前解約者,本公司得依《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規定,收取最高不超過 1 個月租金額之賠償金(得自押金或預付租金中扣抵),剩餘預付之租金仍應按日比例退還。
四、 物業管理與代管服務費退款規範
1. 持續性物業/代管服務(按月/按期計費):
- 業主或租戶預繳之物業管理費或代管服務費,若於服務期間內提前終止委託:未履約/未發生服務之月份或期數,費用按比例退還。
- 已經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之月份或期間,恕不予退還。
2. 單次性派員服務(如客製化清潔、定期設備維修、派員修繕等):
- 服務執行前取消:服務人員出勤或執行服務前取消者,得申請退還費用(得扣除已產生之必要行政處理費與金流手續費)。
- 服務執行完成後:服務已執行完成或點交通過者,除有重大服務瑕疵經認定屬實外,恕不接受退款。
五、 租賃撮合與媒介服務費(仲介/媒介服務)
1. 租賃契約已正式簽署並生效者,代表撮合服務已完成履行,已收取之租賃媒介服務費不予退還。
2. 若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/委託人(如產權瑕疵、房屋無法合規使用或屋主隱瞞重大瑕疵)致契約自始無效或撤銷者,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取之媒介服務費。
六、 通用可退款與不可退款原則
1. 可申請退款情形:
- 重複扣款/金流錯誤:因金流系統異常導致重複扣款者,經查證屬實後退還重複收取之全額款項。
- 未依約提供服務: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,未於約定時間內派員執行服務或完成交屋點交者。
- 重大品質瑕疵:本公司提供之修繕或清潔等物業服務有重大瑕疵,且經告知後無法修復或補正者。
2. 不予退款情形:
- 未完成付款或訂單尚未成立者。
- 因委託人或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、物業管理規約或惡意損害房屋致服務終止者。
- 服務已依約履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者。
七、 退款申請流程與退款方式
1. 申請流程:申請人請聯繫本公司官方客服,提供「契約編號/訂單編號、申請人資訊及退款原因」。本公司將於 7 個工作日內 完成審核並回覆審核結果。
2. 退款管道與方式:
- 原則上採用原付款管道(如原信用卡刷退、原電子支付)辦理退還。
- 若金流系統無法原路退回,或涉及押金/剩餘租金退還,本公司將聯繫申請人提供國內本人名義之銀行帳戶,以電匯方式退還款項。
八、 個人資料處理告知事項(依個資法第 8 條)
1. 本公司因辦理退款審核、帳務處理、租賃契約管理及法令遵循需要,將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提供之退款相關資料(包括姓名、聯絡方式、付款資訊及銀行帳戶資料)。
2. 保存期間與銷毀:相關退款紀錄、租賃契約與帳務憑證,本公司將依《商業會計法》及相關稅務法令規定保留至少 5 年。屆期且無未結爭議後,將進行銷毀或完整刪除。
3. 權利行使:您得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3 條行使查詢、閱覽、更正等權利。若申請刪除退款紀錄,因本公司需配合法令與主管機關調閱,資料將於 5 年法定保存期限屆滿後方能完成完整刪除。
九、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本退款政策之解釋、適用與未盡事宜,均以中華民國法律(特別是《民法》、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及《消費者保護法》)為準據法。
因本政策或退款相關事宜發生爭議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